原告王**与被告武**、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武**的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9月14日,原告在贺*镇与二被告相*。因琐事,二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致原告住院治疗,现诉请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633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21577.37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病历、病案、医疗费,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花费情况、住院天数。
被告武**、武**辩称,事情是9月14日发...(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