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运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吉运88城市花园商住楼工程,该工程由石化建公司总承包,由其下设的石化建十分公司具体负责施工。2011年6月25日,石化建十分公司与王*超签订《联营施工协议书》,约定吉运开发公司吉运88五期b段中的48、49、50号住宅楼由双方联营施工。2012年4月23日,李*某代表宁夏凤尧劳务有限公司与石化建十分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石嘴山项目指挥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宁夏凤尧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吉运88城市花园**期b段51、52、5**号楼的劳务,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所示的除水、暖、电、防水、外保温以外的所有项目,施工期为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8月20日,作为丙方的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石嘴山项目指挥部按合同约定向宁夏凤尧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同日,宁夏凤尧劳务有限公司向吉运开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吉运88城市花园**号**号楼工程,委托李*鹏负责该工程组织施工、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事宜,并代收工程款及代签与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等事宜”。2014年10月28日,李*某与石化建十分公司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石嘴山项目指挥部工程科进行了对账,吉运88...(本文书还有4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