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金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师坤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榜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旅游产品委托代理销售费用共计2498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在2013年、2014年与被告康旅公司签订有《旅游产品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原告在委托期内完成销售指标,被告确认后支付销售费用。依据协议书,无论是全款还是预付款,被告将在原告提交请款申请经被告确认无误后1个工作周*支付款项。经被告确认的需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24988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请求其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