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连云港唐*********、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翟**诉被告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12时20分许,吴**驾驶的苏g×××××-苏g******号货车沿巩义市高速南站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37省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沿237省道由南向北宋荣举驾驶的豫a×××××号**豫a******号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宋荣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承担事故的...(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