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朝阳供销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被申请人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请求贵院予以再审。1.原一审二审判决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仅提供200平米的房产证,且该房产证中根本不涉及申请人的房屋,申请的房屋面积足有1000平米,一、二审法院均未到现场勘验,因此一、二审法院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起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2.原判决对于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