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联邦春天分公司、夏**、第三人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峰、人民陪审员吴*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联邦春天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即被告夏**、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9月13日,第三人卢**将其坐落于丽水市中山街**号房屋的地下室出租给被告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租赁期为2006年9月13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576000元,从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租金每年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为当年的2月1日前,同时还约定,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甲方(即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签...(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