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辰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处理完毕管辖权异议后,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015年6月入职,担任监管员。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2015年10月9日,原告因工受伤,在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取内固定物需10000元。2016年6月19日,双方劳*关系终止。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900元;二、被告为原告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40元的领取手续;三、确认原告取内固定的手术费用100...(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