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195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5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寺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罗**、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草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草寺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文书还有1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