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直以来,张**都是与代飞进行中药材交易,张**直接向代飞支付药材款,涉案两份条据亦是向代飞出具。张**与周**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周**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条据中亦未注明周**是债权人,故周**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014年9月18日张**通过银行转账向代飞支付100万元用于偿还2014年8月6...(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