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16年8月19日8时20分,沈**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机场村机场路处,与朱*保驾驶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沈**车上乘坐人尹孝平以及朱*保车上乘坐人邹**、许**、朱*、汪**、杨**等六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入住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骶1隐性脊柱裂,闭合性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2016年12月8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两处,护理期...(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