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情并非其造成的诉、辩理由。经查,被害人陈*2的陈述、证人陈*1、吴*、李*的证言以及上诉人陈**归案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可证实上诉人陈**在与被害人陈*2的对骂过程中用脚踢被害人胸部,导致被害人受伤的事实。上诉人陈**以及辩护人此节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