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东路支行、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东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东路支行对被告王**名下的金额为370000元的定期存单(账号*******)以及金额为100000元的定期存单(账号为:40×××51)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高峰、被告王**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福...(本文书还有3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