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覃梦华、覃树廷、兰**诉被告韦**、韦**、韦**、韦**、韦**、韦**、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炳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兰金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侯海丽担任记录。原告覃树廷、兰**委托代理人即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覃国军,韦**等六被告委托代理人韦**,被告韦**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共同诉称,原告亲属覃施展2008年在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至2011年5月在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3日开办柳*县拇指哥日用品自选店,2011年8月21日23时许,被七被告将覃施展打死。覃施展被害身亡后,未获得赔偿,自选店关门,退还门面,造成转让费、装修费损失25000元,剩余商品变价处理损失4000多元,损失合计29000多元。覃施**被害,使原告经济上遭到巨大...(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