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第三人何某5、何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正、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平组成合议庭,后改由审判员陈*洲、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被告何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3、何某4、第三人何某5、何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7年3月10日再次公开...(本文书还有10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