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范**、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范**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范**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叶**借用上诉人的名义进行贷款20万元,应当由被上诉人叶**本人进行偿还。银行所有的业务办理手续均是被上诉人叶**操作,实际贷款及何时归还,上诉人均不知情,所贷的款项被上诉人范**拿了18000元,被上诉人叶**拿了182000元。上诉人从未归还过利息及本金,银行也未催讨过。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均能证明款项系被上诉人叶**所借。2016年9月2日,被上诉人叶**借用上诉人的身份进行贷款20万元,并在保证合同上面签字。如果被上诉人范**作为担保人,其应当在该份保证合同中签字,但是本案范**并未签字,因此其不属于保证人。...(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