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原审被告石**、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杨*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卢*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卢*的经济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赔偿范围,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结合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是指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综合本案,石**驾驶车辆撞到卢*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这必然导致粉碎机运输带本身及直接营业的损失,所以这些损失应是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原审法院将...(本文书还有4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