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云南明达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25日,昆明食品(集团)金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宅公司”)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约定:金宅公司有偿转让原告位于双龙乡麦地塘村休闲度假山庄,含山庄全部土地及土地上的动产和不动产,合同转让价格为110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土地证过户变更事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金宅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2008年3月3日,金宅公司将太阳山谷休闲度假村移交给原告,但一直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移交房屋后,原告于2008年6月15日与案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对太阳山谷休闲度假村房屋室内进行装修、场地平整、场地混凝土路面,绿化工程等,并支出工程款40万元。金宅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注销,其股东为被告裴*、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其为金宅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为由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2016年5月27日,盘龙区法院...(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