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辩称,联合保险公司所称10000元不包含在己方的赔偿款中,一审判决数额不应减少。
万发公司辩称,一审时保险公司未提供票据,也没说垫付了10000元,事实是张**和陈*共垫付了90000多元。
陈*辩称,已垫付20000多元,但都是以张**的名义垫付的。
被上诉人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4102.7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被告承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8日0时20分,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轿车沿红旗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红旗南路**号红绿灯处时,遇行人即原告易**由东往西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原告易**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易**在株洲市人民医院、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1日,共花费医疗费96138.66元,其中被告张**支付93138.66元,原告易**自行支付3000元。2015年9月30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原告易**无责...(本文书还有5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