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来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柳*市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韦燕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福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来公司诉称,原被告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010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房屋坐落位置:柳*市飞鹅路**号飞***小区**栋**单元**号房;建筑面积:95.3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1、高层住宅(不含电梯运行电费及二次加压电费)按建筑面积暂定每平方米1.20元/月的标准收取;2、公*(不含电梯运行电费及二次加压电费)按建筑面积暂定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收取;3、电梯运行费、二次加压电费由收益人按实际发生金额分摊;4、公共水电费、公共设施设备中修及大修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实际产生金额分摊”“每次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每月10日前”“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管理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本文书还有4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