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肃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贺**、贺**、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肃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上诉人易**、贺**法定代理人易**、被上诉人贺**、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肃南支公司上诉认为:1、被保险人贺*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却以上诉人未尽到说明义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相矛盾;3、上诉人已对保险人贺*星尽到了提示义务,一审采信证据不当;4、一审准予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支行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撤回起诉,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易**、贺**、贺**、关*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