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何**、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何**是受赵**指派为上诉人提供安装壁纸工作。上诉人与赵**系承揽关系,何**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赵**承担。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何**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赵**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何**一审诉称,2015年7月25日何**在给刘*装修房子贴壁纸时,因没有提供足够的防护措施,致使何**从高处跌落,受伤严重,经120急救人员送至苏家屯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56178.61元。何**受伤后,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多次与刘*、赵**沟通,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