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外建东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外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了利息损失的诉求,本案经沈阳中院一审、辽宁高院终审均驳回了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认定的事实是上诉人与北京同奥腾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奥腾达公司)签订的《沈阳国际软件园项目工程模板、木方采购合同》没有约定货到付款或违约金的方式。相应的,同奥腾达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陈**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转让也不成立。两级法院已经对案件定性,一审法院依然作出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明...(本文书还有3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