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秦*向王**返还定金8万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秦*根本违约的事实后,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秦*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驳回了王**要求秦*返还定金的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后定金条款不再适用,但当事人并不因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丧失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秦*针对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王**未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请求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