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房发中心)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执裁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00年房发中心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何**居住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何**与房发中心签订了拆迁协议。2002年2月5日**房发中心为何**出具准住通知单,将房号为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号**室,建筑面积为81.777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交由何**居住。因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何**要求房发中心退换房屋,诉至法院。
另查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辽审四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审民终再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何**提供与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号**室同类...(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