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晁*、庄*、被告何**、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6年2月11日11时30分,被告何**驾驶豫l×××××号小轿车在建设路二针家属院内,从北向南倒车时撞住了步行经过的原告马**,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一处,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