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上诉人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任**赔偿王**因交通事故致其丈夫陈*死亡的各项赔偿金总计172914元,其中交强险赔偿110000元、丧葬费23000元、死亡赔偿金39194元(19597元×20年×10%)。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任**按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内对王**进行赔偿,侵害了王**应合法获得赔偿的利益。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为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按照投保交强险的原则比照处...(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