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及原审被告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陈**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对王**的伤残赔偿金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驾驶货车造成王**受伤,经五常市公安局出警后,未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也未作出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错误。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王**驾驶车辆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对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工伤九级残作为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依据不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评定伤残等级应依据《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本文书还有3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