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管道,从阳台进入郸城县新华路西段“中国银行”楼上**楼东户黄某家实施盗窃,盗窃现金500元。
3、2016年11月20日夜里,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管道,从阳台进入郸城县新华路西段“中国银行”楼上**楼东户黄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4、2016年12月10日夜里,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管道,从阳台进入郸城县新华路西段“中国银行”楼上**楼东户黄某家,盗窃现金300元。
5、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道,从阳台进入郸城县新华路西段“中国银行”楼上**楼西户毛*家,盗窃现金300元。
6、2016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管道,从阳台进入郸城县新华路西段“中国银行”楼上**楼西户毛*家,盗窃现金850元。
7、2016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利通过攀爬下水道,从阳台进入郸城...(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