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女,195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陈**承担20%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陈**与邱**系邻居关系,邱**占用公共道路砌墙导致陈**出行不便,陈**多次与其协商未果。陈**于2016年5月17日中午外出干活回来,看到邱**在砌墙,用手将砖块挖掉几块。邱**及其儿子手持铁锹冲过来,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推搡。邱**扯住陈**帽子,同时咬住陈**的右手,两人摔倒在地。一审认定陈**将邱**砌于自家门前的水泥构造推倒引起纠纷以及二人互相推搡殴打对方致邱**受伤等事实错误。二、从事发经过来看,事发时系邱**先行动手并咬住陈**的右手,二人在挣扎中摔倒。二人系多年...(本文书还有2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