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诉被告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徐**,被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证人蔡*、周*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7218.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坟地权属发生纠纷,2016年4月2日,原告及其家人前往新屋王*耙子滩扫墓,路*被告村口时,被告及其纠集的多人用棍棒及柴刀对原告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腰部、下肢软组织挫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5天。原告具体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660.51元、误工费2698元、护理费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合计7218.51元。
被告俞**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对纠纷的产生存在主要过错...(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