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国贸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万盛公司)、裘**、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杭州万盛公司之申请追加杭州杭钢万晟精拨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万晟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钢国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厉*、被告杭州万盛公司、裘**、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朱**及裘**本人,第三人杭钢万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尉赟、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钢国贸公司起诉称:杭钢国贸公司与杭州万盛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2014年7月l日,杭钢国贸公司与杭州万盛公司、裘**、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杭钢国贸公司为杭州万盛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钢材,由杭州万盛公司在其厂区内无偿提供场地供杭钢国...(本文书还有14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