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李**、杭州光耀住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住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12日,刘**、沈**及光耀住家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沈**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花苑××村××幢××单元××室的房产卖给刘****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76万元,定金为5万元。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沈**保证所售房屋无权属争议,不存在限制、禁止转让情形,无优先购买权存在。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本意向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双方于签订意向合同后7日内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2016年9月13日,刘**将定金5万元交给光耀住家公司。9月14日,光耀住家公司将5万...(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