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与被告姚**、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瑞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垫付款76160元,违约金24371.20元(以76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计16个月计算),以及2017年3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76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庭审中,原告瑞通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仅指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0日,原告瑞通公司与二被告签订汽车按揭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通过原告瑞通公司为其办理汽车按揭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金额为24万元;违约责任:第七条第二...(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