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司*,住址新民市胡台镇本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女,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胡台镇本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太国,男,1982年10月**日出生,朝鲜族,司*,住址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权初字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祝德娟、代理审判员陈*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13时30分,在102国道721公里处,被上诉人刘**驾驶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以下简称“沈河支公司”)处投保的辽a******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上诉人朴太国驾驶的正在前方左转弯的吉b******...(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