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李**与孔**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于2017年6月12日对执行中查封、拍卖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孔**和案外人林**的坐落于北流市圭江路**号银堂花园**栋**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林**称,本院查封、拍卖林**的坐落于北流市圭江路**号银堂花园**栋**号房屋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北流市圭江路**号银堂花园**栋**号房屋系林**个人购买的房屋,孔**并不是购买人;林**与孔**2011年12月21日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林**所有,由于尚有按揭款未还清,因此未能办理变更手续,但房屋已经属于林**。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产生于2014年初至2015年6月27日之间,属于孔**个人债务,与林**无关;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称,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合法合规,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孔**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文书还有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