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昊天物业公司、宋**因与被上诉人禹王*司、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昊天物业公司、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禹王*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被上诉人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昊天物业公司、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并返还摊位费,系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案外人赵*霞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充分证明禹王*场在2013年5月1日如期开业,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占有该租赁场地,禹王*司也没有限制客户进入禹王*场,涉案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已无解除、退还的事实前提。二、一审认定返还质保金损失,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照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本案条件尚未成就。三、一审法院未判决禹王*司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上诉人昊天物业系受禹王*司委托行使物业管理权,即使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也应当由禹王*司承担责任。四、一审法院判决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宋**发起设立了昊天物业公司...(本文书还有5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