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巩*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巩*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合同有效,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事实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1、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名为《养殖地承包协议》,但上诉人取得约定的养殖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由被上诉人通过发包的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土地经*权流转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权,而不是土地承包权。该养殖地在上诉人承包经*之前已经完成了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土地承包权的发包工作,上诉人是支付了24万元的转让费用从郭兴处以转让的方式流转取得了诉争养殖地的承包经*权,之所以在协议中将承包期限注明为从2003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也是应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