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省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及被上诉人季**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上诉人多支付的202.5万元认定为归还本金。2.上诉人支付的30万元手续费应先抵充律师费,剩余部分抵充本金。3.原审判决利息过高,请求按银行利息两倍计算。事实和理由:1.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2.5%结算,若逾期,除支付利息外,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不超过年利率24%。故原审仍按照超过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显属不当,上诉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2.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30万元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该30万元并非利息,原审认定该30万元系利息以及将该条款认为系显失公平...(本文书还有5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