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朗诗公司)、被告苏**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奚仁年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7日、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钱**,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朗诗公司签订了《国际航空运输出口货物代理协议》(合同编号xdxxxxxxx)。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朗诗公司委托原告代为办理5票货物至国外。原告接受被告朗诗公司的委托后,代为办理了报关、订舱等货运代理业务。2013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朗诗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被告朗诗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运费付至原告的账户。2013年8月30日,被告朗诗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保函,保证于2013年9月10日将拖欠的运费付清,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