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聚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发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学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5192.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年为被告提供生产性用液压油、机械油等产品。2010年元月27日原被告双方对2009年12月前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并支付了货款。2009年12月19日起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生产性用油,持续到2014年8月27日,原告先后为被告公司供货45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14份。期间被告仅支付货款76824.10元,累计余款35192.25元被告却迟迟未予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提出...(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