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被告王**,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陈**,被告暨被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共计1472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4日19时许,李*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沿西安绕城高速内环线三车道行驶至处时,与骑自行车至此处的王**相撞,致王**受伤。经交警队认定,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因车在原告处购买有商业险,故原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车主张某某车损21035元。原告向车主赔偿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被告王**均辩称,2016年4月22日双方在交警队协调此事,其与车主张某某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某给付被告王**8...(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