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以按揭的形式出售给原告。该房屋面积为52.85平方米,总房款218693.00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6月7日向被告缴纳了首付款68693.00元;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预告证及产权证费、公证费共计7683.00元。原告已按照双方协议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将房屋装修入住。但是,被告却违反了协议书第三条第2、3、7款等规定,至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用益物权。且被告在出售该商品房时根本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