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艾*,被告卓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世骄阳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越光宝盒》(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开发的“豌豆荚视频”播放软件设置了影视点播功能,可以点播涉案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卓易公司辩称:被告开发的豌豆荚软件是搜索软件,不具备播放功能,涉案作品是由第三方提供并控制。被告并未对搜索结果进行编辑、整理,所有信息均自动抓取自第三方网站,通过一定算法自动展示给用户,被告对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或应知,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0)第****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作品的出品单位、摄制单位均为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公司...(本文书还有5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