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等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张*和郑**的儿子郑*的谈话录音,证明录音中可以体现出郑**和李*、李*合伙承包了海滩。结合一审中提交的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在谈话笔录中李*、郑**的老婆明确认可,李*、李*郑**合伙承包了海滩。
被上诉人李*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郑*不是案件当事人,如果郑*要作为证人,按照规定其应出庭作证。对录音证据我们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提交的被上诉人郑**的儿子郑*的录音,可以证明郑*认为郑**和李*、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郑**和李*、李*之间是否为合伙,因郑**、李*均不认可,因此,该录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结合一、二审查明的情况,对一审判决的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同时,本院另查明:在涉案事故中,其他受害人赵**、苏**、王**等均提出了与本案上诉人相同内容的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判决中均未确认郑**和李*、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赵**、苏**、王**等均未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