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775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252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实际计算到被告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5月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湘***小区**栋**房产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被告***小区时,共计欠物业费677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湘府9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接受湖南兴鸿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小区开发商,以下简称兴鸿源公司)委托,对湘府9...(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