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胜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文*(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6599.8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2093.2元(暂截至2016年8月21日);3.原告对于南郡明珠第9号栋**单元**号的房屋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5日,被告为购买位于南郡明珠第9号栋**单元**号的房屋,与原告签订了(编号:78841016000039)《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被告以所购房屋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0年6月10日向被告发放了32...(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