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建设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上诉人天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改判在一审判决的工程款基础上增加119.806万元,判令天工建设公司支付杨*投资收益586.79万元,增加上述费用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月1%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管理费41万元及税金78.806万元不是杨*所交纳与事实不符。杨*已经交纳了该41万元管理费,并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3日收到1820万元工程款时,将这部分工程款78.806万元扣除。2、一审法院认定天工建设公司安装分公司和杨*不享有收益与案件事实不符。根据《聘用(合作)协议》的约定,天工建设公司享有的权益仅为收取管理费及税收部分;涉案工程属于bt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垫资,垫资发生的费用由洪泽县中医院按年利率12.1%给予补偿,而本案安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杨*,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投资收益归杨*享有;依据安装工程协议约定,结算依据为“具体实施按照天工建设公司与洪泽县中医院按签订的工程大合同履行”,也能认定安装工程部分的投资收益归杨*所有。3、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杨*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工程款3582424.04元,另一方面又以安装工程...(本文书还有6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