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反诉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挖掘机司机,2016年9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果洛州达日县桑日马乡达玉公路4标段开挖机,月工资7500元。原告干一个月后,于2016年10月15日回家。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但被告只愿意给付原告15天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后原告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7994.4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马**答辩及反诉称:我雇佣原告开挖机,但到工地后,发现原告不会开挖机。后与原告父亲商量,让原告开翻斗车。但要开翻斗车时,原告就...(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