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立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顺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安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建安公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313000元及利息13092.30元,合计32609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经人介绍被告周**的弟弟周*涛称其哥是被告河南建安公司总经理,公司在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区中标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炼锌炉工程,需钢板、角钢等原材料,原告和被告河南建安公司职员周*涛草签了一份供货、价格结算清单,该清单项下的货款已经付清。随着进一步合作,相互信任加强,于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继续向被告河南建安公司供货,2014年9月供货结束,原告联系...(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