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磨盘山供水管线项目中承建工程,2007年11月1日我与被告下属磨盘山输水管线工程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我为被告在工程标段进行施工,具体桩号为g2812至g6442,长度共3630延长米,工程承包造价每公里80万元,同时我们在协议书中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此后,我按照协议约定正常施工,期间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停工、误工,但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2008年1月20日工程完工并正常投入使用,可是被告公司一方却没能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款项,至今尚欠施工款合计人民币2,650,150元整,利息1,351,576.5元,共计人民币4,001,726.50元(肆百万零壹仟柒佰贰拾陆元伍角),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没能实际偿还剩余款项,且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现起诉到法院。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辩称,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筑法》、《最...(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